網路開店與企業的電子化是目前普遍的潮流與趨勢,利用網路為企業延伸新的發展及經營方向,也帶了新的獲利機會以及創業機會。但是所建立新型態的經營、銷售與管理體系,由於與網路這個媒介與工具,產生密切聯繫;進入數位時代後,法律觀念的變革,使其所面臨的經營與管理問題較之於傳統的產業更多元複雜。因此,業者或是網路創業者在建置或經營電子商務時,尚須留意新的法律規範,避免觸法,使電子商務的經營能成為企業經營的新助力而非阻力。
商業登記
電子商務對於企業與業者而言,可能是行銷的主要模式或是輔助模式。原則上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與業者,在從事商業經營前,均需進行商業登記。商業登記法第2條規定:本法所稱商業,為以營利為目的,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的事業。在這個定義下,只要是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企業,必須向主管機關進行商業登記,而所謂的主管機關,則需視企業經營內容而定。不過,也有一些小規模商業無需再做一次商業登記,例如攤販、家庭經營的農林漁牧、家庭手工業或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小規模營業標準。
對於已經經營一般商業的業者,如已經完成商業登記,除因經營業務改變必須變更登記外,就原有經營項目為電子商務經營,不需要再為一次商業登記;而從未登記的業者,也就是新設立的業者,經營電子商務前,必須完成商業登記。
營利事業登記
凡事業有營利行為,依所得稅法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,均有被課稅之義務。因此,經營電子商務除必須進行商業登記外,在開始營業前,還需為營利事業之營業登記。
營利事業登記需向營業處所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登記。營利事業申請營業登記,應填具申請書,載明下列登記事項:一 營利事業名稱及地址;二 負責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在地地址;三 組織種類:獨資、合夥、公司或其他組織;四 資本額;五 營業種類;六 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,其總機構之名稱、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
如有網路創業的朋友們,須隨時注意電子商務的法律規範,以免觸法而受罰,徒增經營成本。
本篇內容參考自經濟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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