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8月31日 星期五

企業網站要避免的四大忌諱設計


如果你並不打算利用網路銷售產品或服務,需要建立網站嗎?LogoGarden網站說:這是必要的,因為現在的消費者習慣利用網路搜尋,不為企業建立網站,就失去了一個和消費者接觸的管道。該如何為小型企業建立網站?挑選一個對的網址、放上合適的照片、與業務相關的說明文字…,請記得避免以下常見錯誤,因為功能不良的網站不但無法協助業務拓展,更有可能傷害企業形象。

1. 避免太過複雜的網頁設計
網頁毋須過度花俏,或太過講求技術性,無論網友使用的是電腦或行動裝置,如果無法快速地下載企業網站,就會立刻關掉網頁。選擇可以提升網站效能的設計元素,請記得網站世界原則──少即是多。

2. 避免過多的內容
平均來說,業者將網站資訊展示給網友的機會只有三秒鐘。大部分業者都會想要盡可能的放上說明文字和照片,讓整個網站看起來豐富多元,這正是相當致命的作法,決定好你想要傳達的產品或服務之後,以簡單明瞭的表達方式,讓網站成為產品的簡易指南,容易瀏覽和理解。

3. 避免和競爭對手太像
複製競爭對手的網站是相當危險的決定;相對的,你應該要找出跳脫競爭框架的方法,打造專屬於你的企業策略和名聲,再遵循這些方向設計網站、行銷、和對外溝通策略;請記住你要做的是:在人群中閃閃發光,而非融入人群之中。

4. 建立網站之後,不要只是等待
讓企業網站開始有流量本來就不是容易的事,為了可以導入網路人潮,你可以嘗試Google或Facebook網路廣告,或者是透過部落格、Facebook粉絲團和網友對話;在網路上發表自己的專業意見,放上網站內容與連結,如果是透過搜尋廣告,醞釀成效還需等待一段時間,網路人潮不會在一夜之間湧入。
出自mashable

本篇轉貼自數位時代

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

客戶資料的建檔及保護


管是經營 B2B或 B2C的電子商務,都會有建立客戶資料檔的必要,不過對於企業客戶資料與對消費者客戶資料,其管理方式會有所不同。

針對企業客戶的部份,企業一般資料如企業名稱、代表人、營業所住址、聯絡方式等一般為公司登記所應記載的資料,本得向大眾公開,因此並不被視為得受保護的客體;但除這些可公開的資料外,尚有涉及企業營業秘密的資料,例如商業機密、往來及合作對象或技術等細節,在建立客戶資料庫時,業者就必須留意這類資料的保護,以免觸犯營業秘密法或刑法相關規定。

但在客戶個人資料部份,由於個人資料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客體,業者在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的過程中應留意並遵守相關規定。不過,有不少電子商務業者認為,其並非個資法所規範之對象,而不必受個資法拘束。目前法務部正針對這項爭議,修正個資法的規範對象,擴及所有有蒐集個人資料行為之行業或個人。

不管客戶對象為企業或個人,電子商務業者洩漏客戶重要或秘密之資料,除個資法或營業秘密法外,刑法有相關的處罰規定。依據刑法第 318 條之 1 的規定:「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,將可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
在實務上不少業者採取將客戶資料委外處理,其法律規範請參考前述委外契約應注意事項章節。

本篇參考自經濟部

與ISP的契約


子商務業者要利用網路進行商業行為,絕大多數都會利用 ISP(Internet Service Provider,網路服務提供者)業者所提供的服務,不過,ISP 所提供的內容多樣,有單純提供網路管道(mere conduit) 、主機代管(hosting)及兼提供E-commerce Solution 等類型,而業者使用不同程度的服務,相對給付給 ISP的價格也會有所不同,而 ISP業者對電子商務業者所負的義務及責任,根據其所提供的服務內容,也會有所差別。

一般而言,ISP業者需對於所提供之服務負有履行的義務。不過,只單純提供網路接通服務的業者,其義務僅在於維持網路傳輸的暢通與不中斷,並不需要為電子商務網站的經營或安全風險負責;而主機代管的 ISP業者對於風險的承擔程度,須視契約內容而定;提供 E-commerce Solution 業者的責任範圍亦需視其所提供之服務而定。因此,為避免電子商務網站在運作時發生狀況或服務中斷時,ISP業者有推卸責任的情形,業者在簽約的過程中應特別留意前述權利與義務的分配。

本篇參考自經濟部

網域名稱註冊的法律考量

者要經營電子商務之前,要先申請網域名稱。網域名稱雖然只是一個「虛擬位址」 ,但其性質相當於實體世界的商店住址與電話號碼,而消費者也需憑藉網域名稱,才能「準確地」到達特定的電子商務網站。

目前在有關網域名稱的使用上,如欲使用於商業用途,可註冊無國家代碼的<.com>與<.biz>,或者無任何限制的<.info>;如僅在我國提供服務,則以註冊具我國國家代碼的<.com.tw>使用。業者如有餘力與資金,尚可註冊中文網域名稱使用,包括泛用型中文(如xxx.tw)及中文網域(xxx.商業.tw)。

在網路商店數量大幅增加的情形下,網域名稱與電子商店在消費者印象的連結強度與否,甚至會關係到經營成效,因而「名稱」在標識方面的屬性也越來越強,有不少業者會將商標名稱與網域名稱結合,而使網域名稱更具有表徵功能,許多網站也會藉由廣告方式打響專屬的網域名稱。如將他人之已註冊商標,作為網域名稱之一部分,進而造成一般網路使用者的混淆誤認時,極有可能造成侵害該商標的事實。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 2001 年所提出的商標法修正草案裡,已將類似此種行為納入規範,是以業者在網域名稱的註冊與使用上,必須特別留意,以免有觸法危險。

申請網域名稱註冊可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(TWNIC)授權的業者為之
,申請表格及流程資訊可在TWNIC的網站取得。

最後,TWNIC於2001 年正式引進國外所採取的「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」,制訂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,並認可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與台北律師公會作為此一爭議處理機構。在此一機制下,商標、事業名稱、個人等標識之所有人,可在符合此一機制規定的要件下,向上述兩個爭議處理機構之一提出申訴,因此在爭議的解決上,可避免需經過法院訴訟的冗長程序,且快速與有效的解決。

本篇內容參考自經濟部

商業登記與營利事業登記

路開店與企業的電子化是目前普遍的潮流與趨勢,利用網路為企業延伸新的發展及經營方向,也帶了新的獲利機會以及創業機會。但是所建立新型態的經營、銷售與管理體系,由於與網路這個媒介與工具,產生密切聯繫;進入數位時代後,法律觀念的變革,使其所面臨的經營與管理問題較之於傳統的產業更多元複雜。因此,業者或是網路創業者在建置或經營電子商務時,尚須留意新的法律規範,避免觸法,使電子商務的經營能成為企業經營的新助力而非阻力。



商業登記

電子商務對於企業與業者而言,可能是行銷的主要模式或是輔助模式。原則上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與業者,在從事商業經營前,均需進行商業登記。商業登記法第2條規定:本法所稱商業,為以營利為目的,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的事業。在這個定義下,只要是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企業,必須向主管機關進行商業登記,而所謂的主管機關,則需視企業經營內容而定。不過,也有一些小規模商業無需再做一次商業登記,例如攤販、家庭經營的農林漁牧、家庭手工業或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小規模營業標準。

對於已經經營一般商業的業者,如已經完成商業登記,除因經營業務改變必須變更登記外,就原有經營項目為電子商務經營,不需要再為一次商業登記;而從未登記的業者,也就是新設立的業者,經營電子商務前,必須完成商業登記。

營利事業登記


凡事業有營利行為,依所得稅法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,均有被課稅之義務。因此,經營電子商務除必須進行商業登記外,在開始營業前,還需為營利事業之營業登記。

營利事業登記需向營業處所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登記。營利事業申請營業登記,應填具申請書,載明下列登記事項:一  營利事業名稱及地址;二  負責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在地地址;三  組織種類:獨資、合夥、公司或其他組織;四  資本額;五  營業種類;六  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,其總機構之名稱、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

如有網路創業的朋友們,須隨時注意電子商務的法律規範,以免觸法而受罰,徒增經營成本。

本篇內容參考自經濟部